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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11-09-15 10:11:41 来源: 图文: 审核:管理员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办法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省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继续深入推进,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教〔2007〕337号)、《关于安排2011年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资金的通知》(财教〔2010〕358号)、《关于提前告知地方2011年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财教〔2010〕440号)和省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精神,结合我省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布组织实施”的原则,逐步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中央、省、市、县(市、区)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第二章 调整内容与分担办法
    第三条 提高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基本标准。提高后的基本标准为:小学生3元/天、初中生4元/天,学生每年在校天数均按250天计算。所需经费,中央财政按50%给予奖励性补助,地方承担50%部分仍由市、县(市、区)财政承担。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科学确定享受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比例。各地可在以上基本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调高标准,调高标准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负责解决。
    第四条 继续向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国家课程教科书。中央财政免费教科书补助基本标准为:小学生均每年90元、初中生均每年180元,所需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
    第五条 全面取消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地方教材,地方教材中的有关内容纳入学校图书资料建设范畴。
    第六条 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基本标准。提高后的基本标准暂定为:小学425元/生·年、初中625元/生·年,实际执行中将以财政部、教育部进一步提高后的最新基本标准为准。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市、县(市、区)财政共同承担,地方财政分担比例具体为:比照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30个贫困县和皖北三市七县中未在比照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10个县(区)为8:2,其他县(市、区)为6:4。
    第七条 继续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和补助学校公用经费。免除学杂费基本标准为:小学234元/生·年,初中330元/生·年;补助公用经费基本标准为:小学30元/生·年,初中45元/生·年。所需经费9个地改市(含15个县改区)、5个县级市省级以上与市、县(市、区)财政按8:2比例承担,其余8市(含所辖区)省级以上与市、区财政按6:4比例承担。
    第八条  继续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维修改造补助基本标准为每平方米400元,由中央和省级按照5:5比例共同承担。各县(市、区)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超过中央和省级安排部分由各地自行承担。
 
第三章 范围对象
    第九条 继续全部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包括特殊教育学校和职业初中的在校学生。
    第十条 高校附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和其他少数企事业单位所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按属地管理原则与所在地区同步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按教育事业统计口径,统计为“农村”、“县镇”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执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政策;统计为“城市”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执行城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政策。所需经费中,中央和省级财政承担的部分拨付到各市、县(市、区)后,由所在地市、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到学校;市、县(市、区)承担部分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予以保障。
    第十一条 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就读的,以及城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统计为“城市”的,人随学籍走,执行所在城市同等政策,由流入地政府统筹解决。
    第十二条 享受城市低保家庭学生,同步享受“两免一补”政策。
    第十三条 民办学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本着“强化政府义务、减轻群众负担”的原则,由各地研究制定具体政策予以妥善解决,使凡是义务教育的对象,都享受到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各地要严格执行调整完善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政策,按照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管理体制的要求,建立健全中小学校预算编制制度,编制县级教育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汇编地方政府预算,并提交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五条 为保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正常运转,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位。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收支两条线、政府采购等规定,办理各项业务,确保提高公用经费、免费教科书资金、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校舍维修改造等各项改革资金及时到位。
    第十六条 中央财政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专项资金的下拨要全部通过省财政零余额账户和县财政特设专户,不得在拨付过程中擅自脱离专户,不得将资金长期滞留专户,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七条 各地在使用中央和省级义务教育补助经费时,首先要保证学校正常运转以及在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的必要开支,其次要根据不同规模学校的实际,科学合理分配中小学公用经费,并适当向办学条件薄弱学校倾斜,保证较小规模学校和教学点的基本需求,进一步改善其办学条件,缩小区域内学校之间的差距,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教育均衡发展。
    第十八条 加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教科书选用的统筹和管理工作。免费教科书由省实行政府采购制度,配发给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具体采购办法按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2005〕6号)和《关于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教科书免费提供和做好部分教科书循环使用工作的意见》(教基〔2007〕23号)执行。推进免费教科书的循环使用工作。
    第十九条 加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财务管理。加强学校支出管理,严格按照预算批复的支出项目和规定的标准执行;加强学校货币资金管理,严禁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做到账实、账账相符。规范收费行为,加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管理;推进财务公开,实行民主理财,接受师生和群众监督。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健全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省重点监管县制度。对在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政策落实中出现严重问题的县(市、区)实施重点监管,督促指导其切实落实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责任,进一步提高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水平。各市也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市重点监管县制度,加强对所辖县(市、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的监管。
    第二十一条 省教育厅每年对各市教育局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管理考核中,各市及所辖县(市、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情况是其中一项考核内容。考核的认定与各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民生工程年度考核相关联。
    第二十二条 逐步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监督检查长效机制,确保各项资金分配使用的规范、安全和有效,对弄虚作假、挤占挪用资金等问题,必须及时纠正,并严肃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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