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1年教师交流工作的紧急通知
市教育局2011年教师交流工作已于
2011年度市直学校教师交流工作实施意见
(2011年8月18日)
为进一步做好2011年度市直学校教师交流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交流对象
1、2010年度已申报上一等级专业技术资格、尚未参加交流的专任教师;
2、2011年度拟申报上一等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任教师;
3、2010年度已参加交流,经本人和流入、流出学校同意,继续参加交流的专任教师;
4、按照市教育局文件规定,经个人申请或单位(学校)安排,赴民办学校支教的专任教师;
5、经组织安排,参加全市赴蚌埠支教的专任教师;
6、根据相关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需要,从2011年度新招聘教师中筛选部分年轻教师参与支教;
7、其它自愿参与交流支教的人员。
二、工作规程
(一)个人申报。符合上述交流条件或本人自愿参加交流任教的,应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
(二)学校推荐。外围各学校应根据教育教学需要,填报《学科教师余缺情况统计表》;市区各学校应如实填报《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情况统计表》。凡已申报或即将申报上一等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任教师,由所在学校提供应交流人员名单。市直学校之间经协商达成的交流意向,应及时报告市教育局。市教育局相关科室将根据市直各学校学科需求情况,结合学校之间的交流意向,进行科学匹配,初步确定交流教师人选。
(三)组织协调。市教育局根据各学校推荐意见,以及流入学校学科需求,统筹协调和安排,作出交流决定。
(四)各学校召开教师交流工作会议,组织实施教师交流工作。
三、相关要求
1、各学校要高度重视教师交流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各类表格务于
2、对自愿申请参加交流的教师,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评先选优、培养使用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
3、凡经市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应予交流的教师,必须参加交流。对不愿意参加交流的教师,年度考核不得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已经获任(聘)的专业技术职务或岗位应降档聘用,当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予以扣发,情节严重者所在学校可解除聘用关系。
4、流入流出学校均应及时关心交流教师的工作、学习与生活,对交流教师的工作表现,流入学校要积极主动地配合流出学校作好书面鉴定,报教育主管部门存入教师个人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