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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第五中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条例

发布时间: 2007-11-13 20:33:41 来源: 图文: 审核:管理员

铜陵市第五中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我校学生管理,加强校风建设,维护正常教学生活秩序,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四有”人才,根据中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言行,修养品质,勤奋学习,努力使自己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学生。

第三条  对学生应以教育为主。违纪处分要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采取集体讨论的方法。同时要做好被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

第四条  违纪处分的种类分为:(一)通报批评;(二)警告;(三)严重警告;(四)记过;(五)留校察看;(六)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二章  违纪处分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  对组织、参与罢课、罢考、罢餐以及其他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者,情节较轻,并有悔改表现,可酌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六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触犯国家刑律,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若团伙作案,为首者加重处罚。

第七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对打架肇事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因打架致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致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凡打人致伤者,都要负担医药和营养费用。

(三)纠集校外人员参与打架斗殴或行凶报复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威吓、辱骂、围攻或殴打教职工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斗殴中,凡持有凶器者(如刀、铁器等)从重处罚。违纪后,不思悔改,不接受教育,将势态进一步扩大者,加重处罚。

第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不准谈恋爱,违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  对传阅、传播黄色书籍、录相、淫秽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有吸烟、酗酒、考试作弊、偷摘学校果实、破坏学校公物、损害学校环境等情况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私用电器、乱接电线,在寝室使用明火,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由此造成后果者,除追究经济责任外,还要加重处罚。

第十二条  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干扰或影响他人学习、工作和休息,不听劝阻者;在校内吃零食、随地吐痰、乱抛纸屑、穿奇装异服,经教育不改者;在餐厅就餐不排队,拥挤、插队、起哄而不听劝阻者;私自将足球、篮球、排球带到班级或宿舍,不存入指定地点,不听劝阻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第十三条  在学习、劳动、实验中违反操作规程、劳动纪律造成人身伤害、损失设备者,视其情节严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在学习、劳动和参加军训等活动中,都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席,违者按下列情况给予处分:

(一)一学期累计旷课6—10节者,给予通报批评。

(二)一学期累计旷课11—15节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累计旷课16—20节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一学期累计旷课21—25节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一学期累计旷课26—30节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一学期累计旷课30节以上者,视为自动退学,由学校通报除名。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或受处分后借口申诉,无理纠缠,态度恶劣者;

(二)在一年内重复违纪者;

(三)屡教不改或在校外造成恶劣影响者;

(四)影响民族团结的过错方;

(五)对检举人、证人威胁、打击报复者。

 

第三章  处分的审批权和善后工作

第十六条  处分的审批权限。属于义务教育阶级的学生违纪一般不给予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给予学生通报批评、警告、记过的,留校察看处分的,由政教处会同教务处拿出初步意见,责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的应经校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并报市教育局后由校长宣布,以上各种处分均通知家长。

第十七条  对学生违纪事件的调查和处理,一般由政教处或保卫人员会同学生所在班班主任负责。

第十八条  给予学生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学校应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同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时限。

第十九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记过及以上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委员会由校领导、政教处及团委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二十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市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诉。市教育局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应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二十二条  凡给予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应放入学生档案,并通知家长。

第二十三条  对受处分的学生,不受歧视,受处分后能改正错误,有显著进步者,经班主任报请校长或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可将处分决定撤销。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没有列入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比照本条例相近条款给予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校长办公会。

 

2005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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