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第五中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条例
铜陵市第五中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我校学生管理,加强校风建设,维护正常教学生活秩序,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四有”人才,根据中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言行,修养品质,勤奋学习,努力使自己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学生。
第三条 对学生应以教育为主。违纪处分要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采取集体讨论的方法。同时要做好被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
第四条 违纪处分的种类分为:(一)通报批评;(二)警告;(三)严重警告;(四)记过;(五)留校察看;(六)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二章 违纪处分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 对组织、参与罢课、罢考、罢餐以及其他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者,情节较轻,并有悔改表现,可酌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六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触犯国家刑律,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若团伙作案,为首者加重处罚。
第七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对打架肇事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因打架致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致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凡打人致伤者,都要负担医药和营养费用。
(三)纠集校外人员参与打架斗殴或行凶报复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威吓、辱骂、围攻或殴打教职工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斗殴中,凡持有凶器者(如刀、铁器等)从重处罚。违纪后,不思悔改,不接受教育,将势态进一步扩大者,加重处罚。
第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不准谈恋爱,违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 对传阅、传播黄色书籍、录相、淫秽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有吸烟、酗酒、考试作弊、偷摘学校果实、破坏学校公物、损害学校环境等情况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私用电器、乱接电线,在寝室使用明火,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由此造成后果者,除追究经济责任外,还要加重处罚。
第十二条 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干扰或影响他人学习、工作和休息,不听劝阻者;在校内吃零食、随地吐痰、乱抛纸屑、穿奇装异服,经教育不改者;在餐厅就餐不排队,拥挤、插队、起哄而不听劝阻者;私自将足球、篮球、排球带到班级或宿舍,不存入指定地点,不听劝阻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第十三条 在学习、劳动、实验中违反操作规程、劳动纪律造成人身伤害、损失设备者,视其情节严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在学习、劳动和参加军训等活动中,都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席,违者按下列情况给予处分:
(一)一学期累计旷课6—10节者,给予通报批评。
(二)一学期累计旷课11—15节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累计旷课16—20节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一学期累计旷课21—25节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一学期累计旷课26—30节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一学期累计旷课30节以上者,视为自动退学,由学校通报除名。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或受处分后借口申诉,无理纠缠,态度恶劣者;
(二)在一年内重复违纪者;
(三)屡教不改或在校外造成恶劣影响者;
(四)影响民族团结的过错方;
(五)对检举人、证人威胁、打击报复者。
第三章 处分的审批权和善后工作
第十六条 处分的审批权限。属于义务教育阶级的学生违纪一般不给予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给予学生通报批评、警告、记过的,留校察看处分的,由政教处会同教务处拿出初步意见,责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的应经校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并报市教育局后由校长宣布,以上各种处分均通知家长。
第十七条 对学生违纪事件的调查和处理,一般由政教处或保卫人员会同学生所在班班主任负责。
第十八条 给予学生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学校应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同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时限。
第十九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记过及以上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委员会由校领导、政教处及团委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二十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市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诉。市教育局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应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二十二条 凡给予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应放入学生档案,并通知家长。
第二十三条 对受处分的学生,不受歧视,受处分后能改正错误,有显著进步者,经班主任报请校长或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可将处分决定撤销。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没有列入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比照本条例相近条款给予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校长办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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