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行政复议
发布时间: 2007-11-15 08:5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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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复议的条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行政机关应当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二、行政复议程序
1、申请人必须在可以自知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天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规定的申请期超过60天的除外)。申请形式为书面申请或口头申请。
2、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后,应当在5天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3、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受理机构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5、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后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6、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经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最多不超过30日。
7、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送达申请人或被申请人。
8、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或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咨询部门及联系电话
市教育局政策法规科 联系电话:0562-2835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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