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办学特色 > 民族教育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民厅[2010]10号

发布时间: 2023-11-10 13:59:24 来源: 教育部网站 图文:吴成兵转发 审核:汪鹤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民厅[2010]10号
(2010年8月17日)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广东、重庆、四川、西藏、陕西、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
    为加强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的管理,我部制定了《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管理办法

附件:
   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管理办法
为规范内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以下简称西藏班、新疆班)的管理,不断提高西藏班、新疆班的管理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西藏班、新疆班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西藏班、新疆班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优先,把西藏班、新疆班办成宣传党的民族政策和西藏、新疆工作的窗口,办成增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促进西藏、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坚强阵地。要培养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坚定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政治可靠,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可靠接班人和合格建设者。
第二条 西藏班、新疆班要设在内地办学条件达到国家办学标准、管理科学规范、教育教学质量好的标准化初中、省级示范性高中或符合条件的高校附属中学。西藏班、新疆班实行与当地学生合校混班教学。
第三条 西藏班、新疆班管理实行办班学校校长负责制,接受所在承担办学任务的省(市)教育厅(教委)和西藏、新疆教育厅的双重领导,以承担办学任务的省(市)教育厅(教委)管理为主。办班学校要成立由校长任组长,教务、政教、团委、后勤等部门参加的“西藏班、新疆班管理协调领导小组”,负责西藏班、新疆班的管理,选配好班主任,并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 教育部负责制定西藏班、新疆班的办学工作方针、政策,对西藏班、新疆班的工作进行宏观指导。
(一)负责对西藏班、新疆班办学水平、教育教学质量的检查、评估和总结、交流、推广先进工作经验;
(二)负责制订并下达西藏班、新疆班年度招生计划;
(三)负责对西藏班、新疆班工作的行政管理人员和骨干教师进行培训;
(四)负责组织西藏班、新疆班巡回宣讲工作;
(五)负责解决办学中的重大问题。
凡涉及西藏班、新疆班办学方针政策、体制和招生计划等办学中的重大问题,必须逐级上报,统一归口教育部管理。
第五条 承担办学任务的省(市)教育厅(教委)成立由厅长(主任)任组长,基础、规划、财务、德育、维稳等部门参加的“西藏班、新疆班管理协调领导小组”,认真落实国家的方针政策,制定相应的实施意见和具体措施;将西藏班、新疆班的发展纳入本省(市)基础教育发展总体规划。
  • 负责制订西藏班、新疆班办学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落实教育部下达年度招生计划;
   (三)解决办班学校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办学条件,确保办班学校正常运转;
   (四)落实办班学校的办学经费及时足额到位;
   (五)落实办班学校领导班子配备和教师队伍建设工作;
   (六)指导办班学校开展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工作;
   (七)西藏班、新疆班办学工作纳入省(市)中学办学水平评估、示范性学校评选的考核内容;
   (八)落实教职工特殊岗位津贴;
   (九)负责组织西藏班、新疆班巡回宣讲工作;
   (十)设立思想政治教育专项经费;
   (十一)负责协调并及时解决办学中重大问题等。
第六条 西藏、新疆教育厅负责协助办班学校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配合教育部、承担办学任务的省(市)教育厅(教委)协调解决办学中的相关问题。
  • 负责提出西藏班、新疆班毕业生升学分流建议;
  • 负责组织西藏班、新疆班的招生录取工作 ;
  • 负责组织新生入学前集中培训工作;
    (四)负责选派优秀管理教师到西藏班、新疆班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管理和教学工作;
(五)负责落实西藏、新疆承担的西藏班、新疆班学生的生活、交通、医疗补助等经费;
(六)负责做好西藏班、新疆班退回到西藏、新疆学生的就学;
(七)负责组织西藏班、新疆班巡回宣讲工作;
(八)负责协调并及时解决办学中的重大问题等。
第七条 加强西藏班、新疆班教师队伍建设工作。要选派政治立场坚定、业务素质过硬、责任心强、有奉献精神、有较丰富管理经验和教学经验的人员从事西藏班、新疆班的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要配齐、配好、配强西藏班、新疆班教师,班师比达到1:8。教师实行“定编不定人”、定期轮换制度,不适合从事西藏班、新疆班管理与教育教学工作的要及时调换,确保质量。提高教职工待遇,在职称评定、选拔使用上优先安排,帮助解决后顾之忧,充分调动教职工工作积极性。承担办学任务的省(市)设立西藏班、新疆班教职工特殊岗位津贴,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为基本工资与绩效工资之和的25%。
第八条 加强对内地西藏班、新疆班选派管理教师的管理。西藏、新疆教育厅要按照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要求,把好派出管理教师的质量关。管理教师派出前要进行集中培训教育。西藏、新疆派出的教师服从办班学校的领导和管理,积极工作,认真负责地做好学生的生活管理、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办班学校负责对西藏、新疆选派教师的工作考核。工作表现突出的教师,由西藏、新疆自治区教育厅给予表彰奖励。被选派的管理教师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不变,西藏、新疆自治区给予相应的生活补助。
第九条 办班学校要切实加强西藏班、新疆班德育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开好思想政治课和民族团结教育课。加强学生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教育;加强马克思主义祖国观、民族观、宗教观、历史观、文化观和唯物论、无神论的教育;加强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 、价值观、牢固树立西藏、新疆是祖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和“三个离不开”的思想。加强革命传统教育和法制教育,引导学生养成高尚的品德和良好的行为习惯。新生入校后安排1-2周的军训和入学教育。每学年新学期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民族团结教育月活动。承担办学任务的省(市)设立西藏班、新疆班思想政治教育专项经费,保障办班学校开展爱国主义和民族团结教育工作。
第十条 加强巡回宣讲工作。教育部会同西藏、新疆教育厅,组织有关专家,每年对西藏班、新疆班办班学校进行巡回宣讲。
第十一条 加强办班学校德育室建设。办班学校要建立学生德育活动室。通过图片、模型、音像资料等图文并茂的形式,展示西藏、新疆历史发展、党和国家的亲切关怀、全国人民的大力支持以及改革开放新成就,对学生进行经常性的思想政治教育。
第十二条 办班学校要坚持“爱、严、细”的管理原则,加强对学生的管理。对西藏班、新疆班学生与当地学生统一要求、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实行与当地学生合校混班教学,同时,要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办好清真食堂。西藏班、新疆班学生管理实行班主任跟班负责制,班主任是班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入场教育和管理,负责与学生家长的联系与沟通。要选派政治立场坚定、思想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具有奉献精神的优秀教师担任班主任。办班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管理等各项工作都要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办班学校要建立健全西藏班、新疆班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加强西藏班、新疆班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生学籍档案,认真做好学生平时考核和毕业鉴定工作,组织开展好学生节假日的社会实践活动。 `
第十三条 西藏班、新疆班升学招生工作在教育部指导和监督下,由西藏、新疆教育厅负责组织。招生工作要按照教育部关于西藏班、新疆班招生的有关规定,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严把新生入学关,确保生源质量。西藏班、新疆班限招户籍在西藏、新疆的各民族学生。西藏班初中招收小学应届毕业生,西藏、新疆高中班招收初中应届毕业生。每年录取的新生中,西藏班招收少数民族农牧民子女应占招生总数的70%,同时招收10%进藏干部职工子女;新疆班少数民族农牧民子女应占招生总数的80%,同时招收10%的汉族农牧民子女。
第十四条 西藏班、新疆班新生入学前必须进行体检。体检工作由西藏、新疆教育厅负责。
第十五条 凡西藏班、新疆班录取的新生的档案(包括学习成绩表、毕业生登记表、团员证明书、体检表、民族成分认定表、贫困等级认定表、体育合格证、考试成绩和家长承诺书、学生承诺书),分别由西藏、新疆教育厅负责寄送到办班学校。西藏班、新疆班新生入校前,由西藏、新疆教育厅负责组织集中培训。新生入学凭录取通知书办理入学手续。办班学校要在开学后一个月内,对身体健康情况进行复查,发现不符合体检要求且不能坚持学习的,由学校商西藏、新疆教育厅,退回西藏、新疆。并由西藏、新疆负责及时补录新生。
第十六条 学生注册后,由办班学校统一为学生办理医疗保险。办班学校要加强西藏班、新疆班学生的医疗卫生工作,建立医务室,配备好校医,实行24小时值班。每年组织学生进行一次体检。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患病一般在办班学校医务室治疗。经学校医务室确诊需到医院住院治疗的,由学校医务室开具证明,及时送到指定医院就医。对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3个月内不能治愈的学生,休学一年,由办班学校开具休学证明;并商西藏、新疆教育厅接回西藏、新疆。学生休学期满,经指定医院体检后确认已经治愈的,由学生监护人和本人提出申请,经西藏、新疆教育厅批准,凭休学证明和医院康复证明到原就读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学生休学期满还未康复的,不再保留西藏班、新疆班学籍,由西藏、新疆教育厅负责在区内安排就学。
第十七条 西藏班学制,初中三年、高中四年(含预科一年)。新疆班学制四年(含预科一年)。西藏班、新疆班一律使用当地统一教材,统一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授课。西藏班要开好藏语文课。教师由西藏教育厅统一选派。新疆班学生也要学好本民族语言。新疆班办班学校要购置一定数量的民族语言文字书刊,供学生在课余时间阅读。
高中预科重点补习初中的汉语文、英语和数、理、化课程,以达到当地初中毕业水平。预科统一使用教育部组织编写的教材。
第十八条 初中、高中阶段教学严格按国家教学计划执行。学生毕业后由办班学校颁发初中或高中毕业证书。
第十九条 西藏班、新疆班学生必须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和科学文化知识,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服从学校的统一管理,严格遵守中学生守则和校纪校规,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尊老爱幼,团结互助,诚实守信,关心集体,爱护公物。严禁学生参加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严禁打架斗殴。学生做到不骂人、不饮酒、不吸烟、不赌博,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话不说、不利于民族团结的事不做。学生要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因故不能上课或有事外出时必须请假。办班学校每学期进行一次学生操行评定,对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学习和劳动技能等表现进行全面考核和综合评定,并将评定结果作为学生奖惩和升留级的依据。每学期结束,办班学校要将学生在校期间的表现和学习成绩以书面形式通知家长。
第二十条 办班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生学习成长激励机制,对德智体诸方面或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办班学校可按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给予奖励。学习期间,凡受表彰的学生,均记入本人档案,作为升学参考,对违犯校规校纪的学生,通过正面说服教育,帮助学生提高认识,改正错误。经办班学校教育屡教不改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有重大违纪行为屡教不改的学生可退回西藏、新疆。将学生退回西藏、新疆的,要由办班学校写出报告报承担办学任务的省(市)教育厅(教委),并商西藏、新疆教育厅同意后,报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加强西藏班、新疆班的办学经费管理,严格遵守财务管理规定。凡拨给西藏班、新疆班的各项补助专项经费要在办班学校统一管理下专款专用,收支单独列帐核算,并将收支账目和预算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十二条 西藏班、新疆班办学所需日常经费,包括教职工人员经费、办公费、办学条件改善费等,按照隶属关系由当地财政部部门足额拨付;学生学习、生活(包括伙食费、装备费、校服费、假期活动费、取暖降温费、公杂费)和医疗等费用达到年生均8000元以上,由承担那办学任务的省(市)或办班学校所在城市财政解决,并可根据当地物价水平,适当提高补贴标准。西藏、新疆承担的学生部分学习、生活和医疗等补贴经费,由西藏、新疆教育厅按学年度直接拨付给办班学校。
第二十三条 高中属于非义务阶段教育,西藏班、新疆班高中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适当缴纳学费,每生每年900元(由办班学校按年收取);家庭经济困难的农牧民或城镇职工子女所实行减免政策,减免费用由承担办学任务的省(市)或西藏、新疆负责解决。     
第二十四条 承担办学任务的省(市)教育厅(教委)和办班学校要认真做好师生的教育疏导工作,防止受境外分裂势力反动宣传和别有用心人的挑拨煽动,制造事端。要定期开展影响学校安全稳定问题的排查,深入师生中了解掌握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将影响办班学校安全稳定的苗头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校内。要广泛宣传党的民族政策,深入揭露达赖分裂集团和“三股势力”的政治阴谋,教育引导师生不传谣、不信谣,不受挑拨煽动、不参与违法活动。在遇到突发事件时做到不参与、不围观、不起哄、自觉维护民族团结与校园安全稳定。
第二十五条 办班学校要切实加强校园网络管理,要加强对有害信息的封堵,及时消除有害信息。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网站、“帖吧”的监控和管理。同时要积极利用校园网络做好正面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学生政治鉴别能力和对有害信息的辨别及抵制能力。
第二十六条 切实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办班学校严格门卫制度,落实校园安全值班巡逻制度,防止达赖分裂集团、“三股势力”和别有用心的人借机对办班学校进行渗透和破坏,制造事端。一旦发生学生聚集事件,承担办学任务的省(市)教育厅(教委)和办班学校领导要靠前指挥,及时妥善处理,疏散围观人员,坚决把事态解决在萌芽状态,控制在校园内,防止事态蔓延。要加强对校园重点部位、重点区域、重点设施的安全防范工作。遇到突发事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和应急措施。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办班学校安全稳定信息报告制度。办班学校遇到突发事件,校长第一时间到第一现场,第一时间报告承担办学任务的省(市)教育厅(教委)并抄报教育部。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执行。
 
联系电话:0562-7117885 邮编:244031
地址: 铜陵市铜官区狮子山北路铜霞新村集体1号
安徽省铜陵市第五中学 版权所有2019 All rights reserved皖ICP备07502851号皖公网安备 340703020000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