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教学教研 > 教研交流

市教育局、科协《关于举办第十五届铜陵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11-25 12:01:00 来源: 图文: 审核:管理员

 

各县区教育主管部门、科协,市直各学校: 

    为贯彻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激发青少年发明创造兴趣,培养青少年科技创新意识,有效提高我市青少年综合素质,经研究决定,市教育局、市科协在全市中、小学开展第十五届铜陵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题与目的 

组织开展全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的宗旨是培养青少年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青少年的科学素质,鼓励优秀人才的涌现;提高科技辅导员队伍的科学素质和技能,推进科技教育事业的发展。本次大赛主题为:创新·体验·成长。 

二、活动内容及要求 

创新大赛分为青少年和科技辅导员两个活动板块,包括青少年科技创新成果竞赛(小发明创造、科学研究论文、科技实践活动三类比赛)、科技辅导员科教创新成果竞赛。 

1、小发明创造比赛 

要求:各校选拔参赛的小发明项目必须是学生自己选题、自己设计、自己制作的;作品符合“三性”原则,即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 

2、科学研究论文比赛 

要求:各校参加比赛的科学论文,必须是学生在参加科技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基础上自己选题、自己研究、自己撰写的。严禁包办代替、弄虚作假。论文一般不超过三千字,且符合“三性”原则。 

3、科技实践活动比赛 

要求:必须是学生群体开展的科技实践活动。它包括: 

(1)明确的选题目的。所设计的活动,主题应根据铜陵的条件和可行性,有利于推动青少年科技活动的普及;有利于青少年通过活动学习科技知识、科学方法、科学思想,培养科学精神,对铜陵教育、生产、经济和科学文化等其中一方面或几方面的发展有一定的意义。 

(2)完整的实施过程。活动在实施时,有系统完整的活动计划、进度安排、组织方法、实施步骤和总结评价。 

(3)完整的原始材料。包括活动计划、活动记录(内容、时间、地点、参加人、参加人数)、照片或录像、新闻报道材料等,用以反映该项活动的真实性。 

(4)确切的实施结果。由活动负责人(或主要参与者)以文字的形式,将活动结果叙述清楚。文字应简练,可根据条件辅以必要的实物、照片、录像等。 

(5)实际收获和体会。包括青少年参加活动的体会、活动的宣传教育覆盖面,活动体现的社会效益,对今后有关工作的建议等。 

4、科技辅导员科教创新成果竞赛 

要求:申报人必须是中小学校、各级教育科学研究所(室)、各级校外科技教育活动场所的专兼职科技教育工作者及专兼职从事科技教育工作的社会人士等。具体包括: 

(1)每名申报者在一届大赛上,只能申报一项参赛项目。 

(2)每个申报项目只能有一名申报者,不接受集体项目申报。 

(3)科技辅导员创新项目应附说明项目原理、用途、改进点等的详实材料和项目实物照片。 

三、活动形式 

本次活动分初赛和全市集中比赛两个阶段进行。初赛由各县区(市直及有关学校)自行开展。全市集中比赛展示是在初赛基础上,由县区和有关学校按规定名额和要求精选作品参加。市教育局和市科协将联合组织专家对各校选送作品进行评选。 

四、评奖办法 

1、本次比赛分青少年科技创新三大类(小发明创造、科学论文、科技实践活动比赛)等级奖,科技辅导员科教创新成果等级奖。 

2、通过本次比赛,选拔优秀作品参加“2015年安徽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 

五、说明 

1、各县区及学校要高度重视此项活动,对申报作品要进行认真审核和讨论研究,择优确定申报名单,并在学校显著位置公示3天接受群众监督无异议后,报送市科协。同时,市教育局、市科协将在教育城域网、市科协网站上对比赛作品进行公示。根据公示结果,最终确定获奖名单。 

2、各县区及市直有关学校上报作品时要安排专人统一报,并于2015年2月1日前报市科技大楼五楼,统计表(即附件3)电子版发送至:kpbxcb@163.com。联系电话:2832730。联系人:许从保 

3、作品的合作者必须是同一所学校,所有申报材料(作品、申报表、参赛作品统计表)要填写完整、清晰(资料不清、不全不予评奖)。 

4、所有申报作品一律不退,请自留底稿。 

附件:(到铜陵市科学技术协会网下载)

1、铜陵市第十五届青少年科技创新比赛作品申报表 

2、铜陵市第十五届青少年科技创新比赛科技辅导员创新作品申报表 

  3、铜陵市第十五届青少年科技创新参赛作品统计表 

  4、铜陵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名额分配表 

  

二○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联系电话:0562-7117885 邮编:244031
地址: 铜陵市铜官区狮子山北路铜霞新村集体1号
安徽省铜陵市第五中学 版权所有2019 All rights reserved皖ICP备07502851号皖公网安备 340703020000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