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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规定中小学艺术课程不得低于9%

发布时间: 2008-10-23 22:04:36 来源: 图文: 审核:管理员
     教育部下发文件,要求中小学校积极探索艺术课程评价改革,将学生的“艺术能力”水平记入成长档案,并作为评价学生发展状况的指标以及毕业、升学的参考依据,而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的等级不得作为学生奖励或升学的依据。

  教育部官方网站08年9月25日公开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艺术教育的意见》指出,九年义务教育阶段艺术类课程应占总课时的9%—11%。条件较好的学校按总课时的11%开设艺术类课程,其他学校不低于9%。

  《意见》指出,城市和有条件的县、镇(乡)学校要以专职艺术教师为主,农村学校可以专、兼职教师相结合。各地还要通过“走教”、“支教”、“巡回教学”等多种形式,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缓解中小学校,特别是农村学校艺术教育资源不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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